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駐衛警察值勤注意事項 8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值勤記事簿改每週一送政風室轉陳分署長核閱。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一、將值班登記簿名稱修正為執勤記事簿。
二、原規定由中班執勤人員送陳執勤記事簿,修正為由早班執勤人員送陳。
三、因本分署各巡邏點之簽到方式已由機械巡邏鐘改為電子感應方式,執勤人員不再
    使用巡邏鐘打卡,爰免將巡邏鐘送政風室查核。
四、機關首長職稱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