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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駐衛警察值勤注意事項 5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一、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巡邏時間改為二小時一次。
三、第四項未修正。
四、第五項因應夜間保全制度變異修改。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一、因本分署各巡邏點之簽到方式已由機械巡邏鐘改為電子感應方式,爰執勤人員不
    再使用巡邏鐘打卡。
二、機關名稱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