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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安全管理文件規範 7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一、依實務運作情形,修正本點第一、二、四、八款文件之訂定及修正、停止適用、
    公告周知、外部文件之管理等階段程序,以臻完善。
二、配合第三點第二款修正規範性文件定義,修正本點第四款第二目明定規範性文件
    中屬行政規則者方需通報至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
三、修正本點第六款第六目,以使本部ISMS文件銷毀程序與「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
    毀辦法」所訂方法一致。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一、將「ISMS  文件」修正為「資訊安全文件」。
二、因現行規定「製作」與「訂定」內涵雷同,爰將「製作」一詞刪除。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一、為明確規定每年 ISMS 文件須重新檢討之次數,於本點第三款新增相關規定。
二、為符合現行之法規異動通報作業,爰將本點第四款第二目之文字作修正。
三、紀錄之保存年限另於第八點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為避免重覆規定,爰刪除本點
    第六款第二目之紀錄保存年限文字。
四、為統一文字用語,爰將本點第八款之「外來文件」修正為「外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