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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安全管理文件規範 2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一、將「ISMS  文件」修正為「資訊安全文件」。
二、因現行規定「製作」與「訂定」內涵雷同,爰將「製作」一詞刪除。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