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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8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一、增列科室主管 25 點、薦任 10 點、委任 8  點、約僱人員 6  點、工友(駕駛
    、技工)4 點為第一款,餘款類推第二至第七款。
二、各積點計算刪除「給」字。
三、原第二款修正為第三款,後段「不適宜當天所能往返」修正為「30  公里以上或
    在外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