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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 3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一、因應近年來詐欺案件集團化、組織化等犯罪趨勢,刑法增訂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之罪,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二、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增訂公布,將
    侵害營業秘密罪刑化。鑒於違反營業秘密法行為將重挫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甚至威脅國家安全,爰增列第四款規定。
三、現行規定第四款至第十八款改列至第五款至第十九款。
四、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並增列第
    九十六條侵害證明標章權之罪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罪,爰配合修正現行
    規定第四款,並改列至第五款。
五、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日制定公布,現行規定第七款有關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之罰則業刪除,改列於多層次
    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爰配合修正,並改列至第八款。
六、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五項項次變更,爰配合修正現行規定第十三款,並改列
    至十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