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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 2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為提昇法醫鑑定水準,將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修習之法醫學程列為三個學門,即
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及法醫學。其中內科學系概論包含內科、小兒科、家醫科、精神
科、神經科、皮膚科、急診醫學、復健科、放射線科及檢驗醫學科。外科學系概論包
含骨科、婦產科、泌尿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及牙科。又臨床醫學實習包含內
科學系實習及外科學系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