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 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 業,經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 醫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 ,領有證明文件。」得應法醫師考試,為本要點訂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