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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 1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
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
業,經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
醫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
,領有證明文件。」得應法醫師考試,為本要點訂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