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可以更多元並兼顧專業需求,比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 教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將在國內外大學以上法醫學、醫學相關系所進修專業相關課 程者或相關專業研究機構進修者納入,爰增訂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