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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為使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可以更多元並兼顧專業需求,比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
教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將在國內外大學以上法醫學、醫學相關系所進修專業相關課
程者或相關專業研究機構進修者納入,爰增訂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