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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刪除第一項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並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修正國防部 軍法司、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