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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 8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一、修正保防工作之名稱及業務範圍。
二、「機密維護、安全維護、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之業務範圍涵蓋現今國家對抗外
    力對我竊密、破壞之一切反制作為,包括資訊安全、實體安全及人員安全之維護
    。
三、境外敵對勢力欲竊取公務機密、破壞機關安全時,必先對我攻堅、滲透,防制滲
    透即屬達到機密維護、安全維護之手段思維,應無獨列之必要,爰刪除現行第二
    款規定。
四、現行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移列第二款及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