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境外敵對勢力欲對我竊密、破壞時,多以滲透、吸收我國人為手段,以達影響機 關、軍中、社會安全之目的,法務部調查局具有防制滲透、偵辦國安案件之業務 職掌,各安全防護相關機關發掘國安案件時,得函送該局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