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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 10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境外敵對勢力欲對我竊密、破壞時,多以滲透、吸收我國人為手段,以達影響機
    關、軍中、社會安全之目的,法務部調查局具有防制滲透、偵辦國安案件之業務
    職掌,各安全防護相關機關發掘國安案件時,得函送該局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