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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8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一、刪除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考核期間之規定,並增訂第一項第五款,以規範違
    規扣分者之考核期間與回復分數之方式。
二、修改第一項第四款,為免處罰逾越比例原則,對於一個月內有二次以上違反紀律
    者,違規處分僅扣分累加,核低分數最多以二分之一為限,且總停止計分期間以
    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三、配合新增第一項第五款,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改列第一項第六款。
四、本累進處遇評分由嚴而寬之原則,且避免處罰逾越比例原則,爰刪除該條第二項
    與第三項關於累加延長考核期間之規定,回歸該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六款規定為宜
    。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一、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四點辦理。
二、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將「晉分」改為「
    進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