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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6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第一類別受刑人於新入監當月經管教小組會議審查後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查後編
級,提編後次月核分。第二類別以上之受刑人,於新入監之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
分,爰修正原注意事項之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