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四點辦理。 二、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將「晉分」改為「 進分」。 三、受刑人因縮短刑期而變更類別者,考核給分依各監獄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業務應 行注意改進要點辦理,爰刪除原注意事項第二項。 三、依教化函令彙編,受刑人增加、減少刑期,應於更刑指揮書到監之次月重新核算 應評給之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