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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4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一、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四點辦理。
二、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將「晉分」改為「
    進分」。
三、受刑人因縮短刑期而變更類別者,考核給分依各監獄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業務應
    行注意改進要點辦理,爰刪除原注意事項第二項。
三、依教化函令彙編,受刑人增加、減少刑期,應於更刑指揮書到監之次月重新核算
    應評給之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