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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0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一、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將「晉分」改為「
    進分」。
二、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四點辦理。
三、有具體優良事蹟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此核高分數與各級別之最高限分依循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限分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