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將「晉分」改為「 進分」。 二、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四點辦理。 三、有具體優良事蹟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此核高分數與各級別之最高限分依循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限分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