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點刪除「唯經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輕者以擾 亂秩序移送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勸導者依法移送偵辦。」之文字敘述。 2.刪除上開文字乃為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監獄對於申訴 之受刑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之意旨,且對於申訴行為可能涉及誣告罪之 收容人,移送司法審判之程序亦非申訴處理小組處理申訴案件時所付之職責。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