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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爰修訂現行規定「處理小組」為「申訴處理小組」統一要點之用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1.爰修訂現行規定「申訴之內容」為「申訴案件之內容」統一要點使用之文字。
2.現行規定所定意旨乃在邀請非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外之外界專業人士列席以協助解決
  申訴處理小組無法解決之其他專業性問題,並非由機關長官進行列席指導,爰將「
  簽請長官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之文字修訂為「簽請首長同意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
  席評議」,做為邀請外界專業人士之行政程序,以維護收容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