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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6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爰修訂現行規定「申訴案件處理小組」為「申訴處理小組」統一要點之用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1.現行規定需每星期一次召集申訴小組成員開會研商,於實務上協調聘任委員行程並
  每星期開會有窒礙難行之處,爰修訂會議召開之期限為「一個月內」以符合實務運
  作程序及維護收容人申訴權益,並將「定期(每星期一次)」之文字刪除。
2.再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現行規定未載明陳報監督機
  關之程序,爰予以增訂敘明。
3.爰修訂現行規定之「處理小組」為「申訴案件處理小組」,統一要點使用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