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修正。
為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並避免因列舉之申訴事項未盡 周延造成收容人權益受損,爰刪除現行規定所述七類可申訴情況之文字,並依法規文 字修正為應記載之申訴事件之相關事項及申訴人之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