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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未修正。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之申訴事件,依左列規定
辦理」之規定,爰將現行規定「申訴遭遇不當處遇時」之文字修正為「不服本所處分
之申訴事件」,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