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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3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1.點次變更。
2.爰修正現行規定之「觀察勒戒人收容人」為「受觀察勒戒人」及「臺中監獄南屯分
  監收容人」修訂為「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受刑人」,以符合監獄行刑法及觀察勒戒處
  分執行條例所定之收容人身分用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