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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3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法矯署綜字第一○三○二○○○四○○號
    函示規定,酌作數字修正。
二、「經調查完竣,考核滿 1  個月」,修正為「於入監次月報請編級」,以與「跨
    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四點附表之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