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點為點次更修,並修正附表一至三有關少年犯起分、進分標準。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附表三,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及無期徒刑之起進分標準,依據法務部一百零三 年十月二十二日法矯字第一○三○三○○九八七○號函示議題一決議內容,參考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四點附表之分數換算基準修訂。(如附 表三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