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內容修訂。 三、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修正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 四、修正各款為各項,各目為各款。 五、依法務部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法矯字第一○三○三○○九八七○號函說明二 (二)提示規定辦理,爰增加修正第四項第二款關於不堪作業或因病不能參加作 業者之作業成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