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內容修訂。 三、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修正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 四、修正各款為各項,各目為各款。 五、本監和緩處遇受刑人之作業分數,係依據本監舍房作業受刑人核給作業成績分數 實施要點辦理,爰修正現行第三款堪以作業者之成績核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