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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3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民法部分條文(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
配合調降成年年齡,延聘志工遴選條件之年齡限制,由二十歲調降至十八歲。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民法部分條文(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
配合調降成年年齡,延聘志工遴選條件之年齡限制,由二十歲調降至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