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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6 條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為因應實務需求,以法定刑輕重為客觀標準,將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嚴重 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社會治安之罪嫌者,列為本標準之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