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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4 條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本條各款所列之罪,如經斟酌當時社會狀況,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時, 亦屬本標準之重大經濟犯罪,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