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3 條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等罪,犯罪者尚可能侵及其他被害人之財產利益,或可能因犯後潛逃或因洗錢
行為致被害人求償無門,故其被害金額或所獲利益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即屬本
標準之重大經濟犯罪,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