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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2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一、為明定本局公共事務室為本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承辦單位,爰新增第一項
    。
二、現行規定第一項、第二項項次變更為第二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