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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2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一、配合組織調整,將執行處修正為分署(含附件一之鑑定人申請書)。
二、依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所定本署各
    分署編制表職稱調整職稱,爰將第二項規定之「處長」修正為「分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