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績效評比實施要點 4
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
一、第四點第三款「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修正為「每年九月一日
    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修正理由同第二點。
二、為免地檢署受限於評比收件日,而無法將最成功之案例提報參加評比,爰將第四
    點第三款參加評比之案例需為「評比收件前一年內辦理之新案例」修正為「評比
    收件截止日前辦理之新案例」。
三、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三款規定,本署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評比
    案例收件。第四點第四款規定評選完畢日為十月三十一日,自收件完畢至原訂評
    選完畢,僅一個月作業時間,相關行政及評選作業時間頗為匆促,為期籌辦時間
    充裕,並能妥適辦理評選作業,爰將第四點第四款「於 10 月 31 日前評選完畢
    」修正為於年底前評選完畢。
四、本署對於辦理緩起訴處分績效優異之地檢署,不限三名,擇優擴大獎勵,爰將第
    四點第四款總分評選出「前三名」修正為較具彈性之「前三至五名」;「優選三
    名」修正為「優選三至五名」,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