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改制為「行政 執行署各分署」,爰將「行政執行處」修正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該處」 修正為「該分署」。 二、配合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於九十八年及九十九年二次修正,爰修正本聯繫要點援 引之條文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