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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8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一、為因應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改制為「行政
    執行署各分署」,爰將「行政執行處」修正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該處」
    修正為「該分署」。
二、配合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於九十八年及九十九年二次修正,爰修正本聯繫要點援
    引之條文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