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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志工服務管理要點 3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為利機關經費運用,刪除第(七)酌予補助交通費即每一時段補助新台幣二百元,之
硬性規定。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本處」修正為「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