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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7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參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二規定體例,明定非領有法醫師、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 其名稱,以利專技人員之管理,並保障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