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醫師之業務範圍甚為廣泛,例如包括病理、牙科、精神、毒物、分子生物等各 種鑑驗在內,為精進法醫師專業鑑驗能力,鼓勵法醫師深入鑽研,爰參考醫師法 有關專科醫師制度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求審慎及週延,第二項明定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除由主管機關法務 部制定外,亦應會同主管醫療事務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共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