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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6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一、法醫師之業務範圍甚為廣泛,例如包括病理、牙科、精神、毒物、分子生物等各
    種鑑驗在內,為精進法醫師專業鑑驗能力,鼓勵法醫師深入鑽研,爰參考醫師法
    有關專科醫師制度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求審慎及週延,第二項明定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除由主管機關法務
    部制定外,亦應會同主管醫療事務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共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