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2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51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得收取之規費種類;至於費額,則授權主管機關另
以收費標準定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