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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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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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51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得收取之規費種類;至於費額,則授權主管機關另 以收費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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