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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50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軍事機關亦有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之業務,除軍事審判法有特別規定外,應準用本法
相關規定,俾便提昇軍事檢察機關之法醫鑑驗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