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醫師之任用係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相關規定,在本法改採醫師、法醫師資 格分流後,行政機關法醫師之任用、俸給等,應改依公務人員有關規定,以符法制。 另法醫師除行政機關設有編置外,司法、軍法機關亦應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