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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45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目前法醫師之任用係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相關規定,在本法改採醫師、法醫師資
格分流後,行政機關法醫師之任用、俸給等,應改依公務人員有關規定,以符法制。
另法醫師除行政機關設有編置外,司法、軍法機關亦應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