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5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40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醫師如有未親自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或將證書租借他人等行為之處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