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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26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一、法醫師公會發起組織之條件及公會所在地。
二、一般專技人員執業法規除強調「業必歸會」制度外,有關公會之組織多採地區性
    及全國性逐級設立之二級制,惟本法施行初期,執業法醫師之人數有限,短期內
    不具逐級設立之環境及條件,亦無設立地區性公會之實際需求,爰僅規定全國性
    法醫師公會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