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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24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醫師執業之廣告及宣傳應力求平實、符合專業,不得為誇大不實或不當宣傳,爰參
考律師法第三十條及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