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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23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皆應合乎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不得有不合宜之行為,以免
損及相關鑑驗業務之可信度及法醫師之地位,爰規定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