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21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醫師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負有保守業務秘密之義務,不得任意洩漏
,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三條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