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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2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一、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法醫師之職務及業務範圍,在於刑事訴訟法所定之屍體檢驗或解剖,以及作為訴
    訟證據之法醫鑑定,雖然涉及醫學專業,惟既以犯罪偵防及訴訟實務方面之功能
    為制度本旨,應以法務部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