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法醫師之職務及業務範圍,在於刑事訴訟法所定之屍體檢驗或解剖,以及作為訴 訟證據之法醫鑑定,雖然涉及醫學專業,惟既以犯罪偵防及訴訟實務方面之功能 為制度本旨,應以法務部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