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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14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為利於法醫師執業之管理,並鑑於法醫學發展日新月異,有促使法醫師接受新知,以
確保執業品質必要,爰參考醫師法第八條體例,規定法醫師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
至於相關辦法,則授權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