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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6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舉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因對人民之影響至深且鉅
,故有主動公開之必要,並為使人民得以適時掌握資訊,避免資訊過時,故明定應適
時為之。惟該政府資訊如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仍
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