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5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明定政府資訊公開之二種型態,包括主動公開及應人民申請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