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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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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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1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與否發生爭訟時,明定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得進行秘密 審理,以保障必要維護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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